西 华 大 学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华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且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作结业处理的学生;

    (二)在校学习期间,从入学到授予学位时止,必修课程的正考不合格学分超过该学科专业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的25%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2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曾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行政处分者;

    (五)因其他原因,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三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酌情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第二条第2-4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考上硕士研究生者,或参加下列竞赛并获得奖项者;

    1.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

    2.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3.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4.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竞赛;

    5.其它相同或相当级别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竞赛。

    (二)因第二条第4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在受处分后没有再次受到处分,且在以后的学习期间获得一次校一等奖学金,或得到两次校二等奖学金,或得到三次校三等奖学金,或毕业前考上研究生者;

    符合本条第(一)、(二)两款条件者,本人必须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直属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和校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在授予学位前一个月将申请报告送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批程序

    (一)各院(直属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对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列出本院(直属系)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名单,由教务员和院(直属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交教务处教学运行科。

    (二)教务处教学运行科逐个复核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学籍和成绩,由教学运行科工作人员(兼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者)签字后,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复核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制发证书。

    第五条  在本工作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未涉及到的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本细则由西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05年4月25日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从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