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华 大 学 授予学位工作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是我国发展教育、科学事业的一项重要立法,我校各级组织及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并以“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为指导思想,按照本总则的具体规定,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经国务院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两级学位。
第四条 根据国家学位条例,结合西华大学的实际情况,参照兄弟院校的经验,确定我校学位授予体系组成原则如下: 我校学位授予体系分为两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直属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国家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根据国家学位条例的规定,负责处理学校授予学位的有关工作。主要有: 1.审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2.确定硕士学位考试科目与范围; 3.审批硕士论文评阅人名单及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遴选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 5.审批并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6.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7.制订学校授予学位的规章条例,审议决策有关学位工作的重要问题; 8.研究处理有关学位工作的其它事项。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主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研究生部及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及有关专家9~25人,上报四川省学位办批准组成;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主席由校长或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除上述成员外,一般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中挑选委员;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人,兼职秘书2~3人。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主要职责是: 1.按照《西华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要求,审核所属学科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名单; 2.按照《西华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的要求,代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所属学科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并审核,提出并审核硕士论文评阅人名单和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3.审核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全部材料,并在进行表决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4.推荐并审核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5.提出所属学科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建议和规划; 6.处理其它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工作。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我校按院(直属系)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建原则如下: 1.根据国家学位条例,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l—2人。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副主席由有声望的专家或所属院(直属系)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以上任职资格。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配备1位兼职秘书。 第七条 年龄及任期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直属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工作机构,日常工作较繁忙,成员应比较年轻。除了规定的成员外,其他成员具体年龄要求不超过56周岁;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直属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于人事调整而自动调整,调整后报四川省学位办批准;院(直属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中凡是退休或不能胜任工作及有特殊原因需调整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时调整。 第八条 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可按本总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者的档案所在单位必须出示政治审查材料,我校招收的定向生、委培生由学生所在院(直属系)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提供政治审查材料。 第九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按《西华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办理。 第十条 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应由所在学校提供推荐名单、课程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土学位,由我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按《西华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办理。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按《西华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办理。 第十三条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申请与授予参照本总则执行。 第十四条 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土学位的规定》参照本总则执行。
第十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一)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 补授学士学位需要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详见《西华大学申请学位应取得的学术成果及其学术水平评定细则》。 第十六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用外文撰写论文摘要; (五)申请硕士学位需要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详见《西华大学申请学位应取得的学术成果及其学术水平评定细则》。
第十七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隆重颁发。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日。 第十八条 在本工作总则实施过程中,如遇未涉及到的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本工作总则由西华大学第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2004年6月9日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从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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