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华 大 学

专科学生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西华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限定的日期内,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提出申请,向学生拟就读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各学院在新生报到结束时,将请假学生名单汇总后报学校招办。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证实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户口关系留在学校,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凭交款收据按有关规定退还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下一年新生入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及我校校医院的复查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入学。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同层次新生入学报到结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办理注册手续,并在每学年秋季入学报到注册时预交一年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需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按规定交纳学费,逾期两周不注册的,作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每个学生都必须参加每学期所学全部课程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学生修完某门课程, 考核成绩合格(60分), 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九条  凡列为考试的课程, 由学校统一安排考试。每学期考试科目(课程)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试科目的成绩按学校规定评定。

    第十条  每学期经考核不合格的理论课由学校安排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后不合格的理论课,必须重复学习,并按规定缴纳学习费用。春季学期重复学习从免费补考后的第二周开始进行,秋季学期重复学习从开学后第三周开始进行。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参加重复学习的学生,由本人书面申请,学院(直属系)分管教学院长(直属系主任)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可随下一个年级学生修读,并参加同样考核。重复学习课程原则上不允许免听与免修。但若重复学习课程与新修课在时间安排上冲突时, 经学生本人申请, 学院研究同意后, 可允许学生采取“选择性听课”的方式兼顾两门课程。学院应及时将选择听课的学生名单通知任课教师。批准选择听课的学生必须完成全部作业, 不得借机旷课, 否则将取消其新修课程的考试资格。重复学习课听课确有困难的, 经学院研究同意, 报教务处批准后, 由学校安排重复学习方式, 参加重复学习课程考核。
    经重复学习后合格的课程, 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按规定应该重复学习的课程而不参加重复学习的, 则按旷课处理, 该门课程以重复学习成绩为零分记。
    本细则中所指理论课,为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所列选修课以外的其余非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十一条  学习自觉性强、勤奋努力, 且上一学期课程成绩全部合格的学生, 可申请免听或免修某些课程, 并在开学两周内办理免听、免修手续。
    免听: 经任课教师考核, 学院审查, 教务处批准, 可不跟班听课, 进行自学,但须按时完成作业, 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性教学环节, 并参加期末考核。 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经批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名单, 应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 并送教行科备案。
    免修: 经任课教师考核, 学院审查, 教务处批准, 可直接参加上一年级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 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或者学生提供已自习某门课程的读书笔记和作业本, 经任课教师考核同意、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 亦可于开学两周内参加免修课程考核, 成绩合格, 可以免修, 不再参加期末考核。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形势与政策课、体育课、军事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
    获准免听的学生, 如不能按时完成作业, 或任课教师认为该学生继续免听有困难, 可提请学院同意取消其免听资格。
    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期末正考, 必须事先向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学院研究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参加开学时的免费考核,成绩作正考对待。

    第十二条  按规定办理了书面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因病”或“因事”字样。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考查)以及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的应视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生旷考课程无免费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零分记载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违纪、作弊界定与处理办法见《西华大学考试与考查管理规定》),若确有悔改且表现较好者,可给予重复学习机会。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属必修课,公共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每学期的体育课的学习。
    学生因病、残等情况不能参加剧烈体育运动者, 可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及我校校医院的复查证明, 经学校体育系审核同意, 并报教务部门备案, 获准后可以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保健课。若不合格, 由学生提出申请, 经学校批准, 可在最后一学年随二年级继续参加保健班上课。

    第十五条  教育实习成绩由教学活动和班主任工作两个方面考核结果综合评定, 教学实习成绩不合格者, 不予毕业。对于到学校工作的学生,在离校后一年内工作一学期后, 由其所在学校开具证明, 经学校考核合格者, 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严格考勤(免听和免修除外),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 对旷课的学生, 根据旷课节数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 直至纪律处分。学生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或缺交实验报告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院(直属系)办公室,由院(直属系)办公室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复学习机会。


第四章  升级、跳级与留降级


    第十七条  学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经考核,未达到留降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学生成绩特别优秀, 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在班级(年级)排序进入前5%, 且课程成绩全部合格的学生, 经本人申请, 学院(直属系)研究并报教务处审核, 分管教学校长审批, 允许学生提前学习三年级有关课程并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 按照必修及选修课程(简称课程, 下同)学分划线。实施留降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 编入下一年级:
    一学期内不合格课程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16学分(含重复学习及免费补考不合格学分)者。
    一学年内不合格课程的学分(含重复学习及免费补考不合格学分)连同以前各学年经重复学习后仍不合格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16学分者。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不合格课程学分数达到或超过16学分(含免费补考), 但尚未达到24学分者, 可跟班试读, 在第二学期结束前对其不合格课程再进行重复学习考试,第二学期不合格课程学分未达到16学分(含重复学习及免费补考)者可继续在原班学习, 结束试读期;不合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16学分(含重复学习及免费补考)者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达到或超过24学分(含重复学习及免费补考)者作退学处理。
    留降级和试读学生原已合格的课程学分有效, 未合格的课程必须重复学习, 不准免修。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有特殊才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按照学校规定程序,经考核符合转专业条件者;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所进行的专业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填写《西华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见附件二)经学生所在院(直属系)签署意见后,由转入院(直属系)组织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合格者予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2.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在每年的6月份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学习,须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后方可毕业。转专业前修读合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或高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相同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必须重复学习。可予承认的原学专业课程的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学分总数三分之二时,可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因转专业而需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者,应按规定向学校交纳延长期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
    1.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
    2.跨省转学:学生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之后,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同意转学后,函复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两校,再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同意转学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入我校学习,须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学前修读专业课程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或高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相同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必须重复学习。可予承认的原学专业课程的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得学分总数三分之二时,可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八条  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班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6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
    因病休学的需凭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并由校医院证明,填写“西华大学学生休学报批表”,送所在院(直属系),经分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查同意,报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批。因其它原因申请休学者,应提出申请,按审查、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的期限: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仍需要继续休学的,需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不享受奖(贷)学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自理,并不得留住学校。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三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其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当学期开学前或休学期满前两周持有关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凭复学文件按期办妥手续后,方可参加正常学习。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到班级听课和参加考试。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学籍。


第七章  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但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者,可以试读。
    1.第二次留、降级;
    2.一学年内不合格课程的学分数(含重复学习不合格学分)连同以前各学年经重复学习后仍不合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4学分(含免费补考)者。
    可以试读的学生,经本人申请, 学院(直属系)审核,教务处批准, 可允许编入下一年级试读一年。
试读学生须缴纳试读费。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试读学生试读一年期满,若仍有重复学习课程不合格者;
    2.可以试读的学生,如果本人不申请试读或提出试读申请未被批准者;
    3.第二次留、降级,且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者;
    4.不论何种原因(服兵役者除外),在校时间超过其学制三年者;
    5.一学年内不合格课程的学分数(含重复学习不合格学分)连同以前各学年经重复学习后仍不合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4学分(含免费补考)者,且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者;
    6.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8.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9.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10.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直属系)提出书面报告,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学校将退学决定书在校内公告栏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7日,视为有效送交本人),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西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第六十三、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三十九条
    1.退学学生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院(直属系)办公室负责督促学生离校。自通知之日起,凡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强制其离校。档案和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退学学生,应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结业生离校后,未合格课程可在三年内回学校参加一次考核。成绩合格者,须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提出换发证书的申请,经审核批准,方能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学校有关要求者,由学校发给相应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从2006年9月1起实施。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