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华 大 学 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西华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证实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户口关系留在学校,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凭交款收据按有关规定退还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下一年新生入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及我校校医院的复查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入学。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同层次新生入学报到结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办理注册手续,并在每学年秋季入学报到注册时预交一年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需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按规定交纳学费,逾期两周不注册的,作退学处理。
第八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组织及成绩评定按《西华大学考试与考查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考试、考查成绩,均采用百分制。 第十条 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的课程类型系数再乘以该课程的课程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学生所获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这些课程学分数之和。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类型系数×课程绩点 课程平均绩点=Σ课程绩点/Σ课程门数
其中课程类型系数为:必修课为1.0,选修课为0.8。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对课程考试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安排免费补考一次(原则上在一学年内安排)。补考不合格者,若要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则需按规定交纳学习费用,完成课程各环节要求并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三条 公共必修课应按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考核方式,按学期进行考试或考查。公共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各项目的考核可随堂安排。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和体育系确认,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由体育系安排)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它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合格者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第十四条 一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或缺交实验报告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院(直属系)办公室,由院(直属系)办公室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按规定办理了书面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因病”或“因事”字样。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的应视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生旷考课程无免费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零分记载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违纪、作弊界定与处理办法见《西华大学考试与考查管理规定》),若确有悔改且表现较好者,可给予重复学习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获准免修的课程,以免修考核成绩(有实验环节的,其成绩为实验成绩与免修考核成绩的总评成绩)登记并计学分。凡未参加免修课程考核的,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学期课程考试,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学期末两周内进行,考查课程和体育课考核均应在此之前结束。十四周前结束或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考核的考试课程,在征得教务处同意后由各院(直属系)自行安排。 第十九条 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即不得更改。学生如对评分有疑问,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应向所在院(直属系)申请,经分管教学的院长(直属系主任)签字同意后转教师所在院(直属系)代为查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依据本专业教学计划,在导师的指导下,按照我校选课办法进行选课。学生每学期选课的学分数一般应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数,因自身等原因难以完成学习任务的,可按最低学分要求选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培养计划的要求修读课外学分。课外学分的计算方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校本科学生,经批准允许在其他普通本科高校进行跨校选修课程、选做实验、辅修第二专业和攻读双学位。 学生跨校选修课程、选做实验考核成绩合格,学校承认其学分;学生跨校修完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由该学校填发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允许学习成绩好(考核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3.3)的学生申请自学,经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分管教学院长(直属系主任)批准,可免听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批准免听者仍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和期末考试,并按成绩考核规定登记成绩。免听有关课程的审批手续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经院(直属系)批准免听有关课程的学生名单,由院(直属系)办公室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导师和辅导员。 第二十五条 对成绩优秀(考试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3.5)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在开学两周内可向学生所在院(直属系)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自己的笔记和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和免修理由,由学生所在院(直属系)与开课院(直属系)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参加免修考核,并按成绩考核规定评定成绩,成绩合格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其具体办法如下: (一)学生在每学期开始的第一周内向院(直属系)办公室提出免修课程申请。申请时,须填写《西华大学免修课程申请表》(见附件一),交验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在第二周由开课院(直属系)审查(必要时可面试)同意后,由主考教师和分管教学院长(直属系主任)签署意见,并通知学生所在院(直属系)。 每学期的第三周为免修考核时间。 (二)免修考试由开课院(直属系)命题。试题应与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试题的份量和难度相同。因故缺考,视为自动放弃免修考试资格。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取得学分。 (三)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取得平时成绩。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 第二十六条 下列课程或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形势与政策课、体育课、军事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选修的课程与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可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经任课教师批准自修某门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作业,方可参加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八条 经考核或其它原因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在未达到退学规定学分前,必修课均应重复学习(重考)。选修课不合格者,可重复学习(重考)也可另选。凡重复学习的课程,均须按规定交纳重复学习费。重复学习(重考)不合格,允许再次申请重复学习。 对某些课程考试已合格,但学生对自己的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交费重复学习。其成绩可按高分登记。 重复学习方式一般随下一年级听课并参加考试。当重复学习课程与其它课程时间相冲突时,也可自学。以自学方式重复学习的,学生仍要履行重复学习手续,并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接受教师的指导,按时交作业(有实践环节的还必须完成实践环节),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重复学习课程一般要求在一学年内完成,未履行重复学习手续自行参加重复学习课程考试的,成绩无效,不计学分。 体育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复学习。对于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校医院证明,体育系同意,可转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合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教学计划变动或下一年级该专业停招,无法重复学习的不合格课程,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重考,其成绩按重复学习成绩对待。 第三十条 原则上不办理缓考。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应提前向院(直属系)提出缓考申请,并填写《西华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见附件三),经分管教学院长(直属系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缓考科目原则上参加下学期初组织的免费补考,其成绩作为正考成绩对待。
(一)有特殊才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按照学校规定程序,经考核符合转专业条件者;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所进行的专业调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填写《西华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见附件二)经学生所在院(直属系)签署意见后,由转入院(直属系)组织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合格者予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在每年的6月份办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学习,须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后方可毕业。转专业前修读合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或高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相同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必须重复学习。可予承认的原学专业课程的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学分总数三分之二时,可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 (一)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 (二)跨省转学:学生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之后,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同意转学后,函复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两校,再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同意转学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入我校学习,须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学前所修读专业的课程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或高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相同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必须重复学习。可予承认的原学专业课程的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得学分总数三分之二时,可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八条 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班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 因病休学的需凭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并由校医院证明,填写“西华大学学生休学报批表”,送所在院(直属系),经分管教学院长(直属系主任)审查同意,报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批。因其它原因申请休学者,应提出申请,按审查、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的期限: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仍需要继续休学的,需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累计不得超过叁年。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奖(贷)学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自理,并不得留住学校。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三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其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当学期开学前或休学期满前两周持有关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凭复学文件按期办妥手续后,方可参加正常学习。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到班级听课和参加考试。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第一学期中,取得的必修学分不足10个学分;在其它学期中,取得的必修学分不足12个学分(因高年级学生所选必修学分数无法达到12学分时,则可将选修学分计入),应予以试读警告。由教务处签发“试读警告通知书”,并将名单通知学生所在院(直属系),由各学院(直属系)送交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一年中,经考核取得的必修学分不足24个学分;或连续三次受到试读警告,或累计五次受到试读警告者,应予试读,试读期为一年。试读生由各院(直属系)提出初审名单,报教务处核准。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服兵役者除外),在校时间超过其学制四年者; (二)在试读期间,所取得的必修学分不足24个学分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直属系)提出书面报告,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学校将退学决定书在校内公告栏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7日,视为有效送交本人),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西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第六十三、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五十条 (一)退学学生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院(直属系)办公室与辅导员负责督促学生离校。自通知之日起,凡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强制其离校。档案和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退学的学生,应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结业生离校后,未合格课程可在三年内每年回学校参加一次考核。成绩合格者,须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提出换发证书的申请,经审核批准,方能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学习第二专业或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学校有关要求者,由学校发给相应证书。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学习第二专业或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学校有关要求者,由学校发给相应证书。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注:优秀或有专长的学生申请免修需填写免修申请表,并提交自学笔记和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附件。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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