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华 大 学

关于实施学分制的规定(试行)

    一、总则

    为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创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化建设对高级专门人才多样化的需求,学校从2002级学生开始实行学分制管理。通过四年学分制管理运行的经验总结,充分听取各学院和各相关部门对学分制管理的意见,并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政策法规精神和教育主管部门实施学分制的指导性意见,在原有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二、学分制总体要求

    (一)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根据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二)实行选课制。学生依照本专业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可以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修课程,自主选择上课教师,自主选择学习方式。

    (三)实行主辅修制。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的同时,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修读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和辅修课程。

    (四)实行导师制。导师根据每个学生的实际指导学生修读课程,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己选择适合本人的修读方案。

    三、学分的计算

    学分是度量课程量的计算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学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理论、实验课:每16学时计1学分。

    (二)体育课:每20学时计1学分。

    (三)实践性教学环节:如认识实习、生产实习、社会实践、

    毕业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以每周1学分计算。

    理论课程学分数可取小数点后一位的0或5值,分项目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含实验课程),项目学分可取小数点后第二位的0或5值;学生修读课程并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学分。

    四、学分绩点的计算

    为了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并能够反映学生在校学习的质和量,对学生学习成绩采用学分绩点计算办法。具体如下:凡课程的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学生成绩档案以百分制登记,再用“平均学分绩点”与“学分绩点和”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之间的关系如下: 

成   绩

课程绩点

90-100

4.0

85-89

3.6

82-84

3.2

78-81

2.8

75-77

2.4

72-74

2.1

68-71

1.8

65-67

1.5

61-64

1.3

60

1.0

<60

0.0

    (二)课程平均绩点、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和的计算:

    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的课程类型系数再乘以该课程的课程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学生所获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这些课程学分数之和。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类型系数×课程绩点

    课程平均绩点=Σ课程绩点/Σ课程门数

    学分绩点和=Σ(课程学分×课程类型系数×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Σ(课程学分×课程类型系数×课程绩点)

该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总数

    其中课程类型系数为:必修课为1.0,选修课为0.8。以“平均学分绩点”和“学分绩点和”两项作为衡量该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五、指导性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一)指导性教学计划制订

    各学院(直属系)按学分制要求,根据学科门类特点制订出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可配置若干个适应不同培养方向的课程组。指导性教学计划应充分体现培养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

    (二)课程设置

    整个课程体系由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实践性环节和其它选修课五个部分构成,各部分构成的比例为:公共基础课32%左右、学科基础课32%左右、专业课11%左右、实践教学课20%、其它选修课5%左右。学科基础课中30%左右的可替代课程由各学院自行决定,供学生选择。学校分理工、经管、文学、艺术、教育等门类列出专业课中的选修课,学生可选学所在专业门类的选修课和部分其它专业的选修课。

    在基础课程设置中,根据不同学科门类专业的要求和学生学习兴趣的需要,实行分层教学,同一门课程可以有不同学时的安排。

    课程设置和进程安排应注重知识衔接,考虑课程学习的先后顺序。

    (三)课程性质

    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是指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和实践环节。

    选修课:是指学生自主选择学校开设的除必修课以外的任何课程。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一定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六、学期安排

    每学年设置两个理论教学长学期(秋、春季学期)和一个夏季短学期,春、夏季学期连通排课。原则上春、夏学期合计安排21-22周,秋季学期安排18-19周。单独设置的实践环节原则上安排在夏季学期(4周)中;部分学院因学科专业的特殊性,可视情况在教学计划中作出相应安排;对夏季学期无实践环节计划的,须安排一些理论教学。

    七、学生选课与学习

    (一)学生依照本专业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听取导师意见,确定所选课程、选修时间和顺序。学生每学期选修学分的多少,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由学生自主决定。

    (二)学生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按一定的选课顺序,在导师指导下,学生可变动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安排,可多修、缓修、免修、重读各类课程,即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安排学习过程,但在选择课程学习中必须遵从课程内容的先后衔接关系。

    (三)学生可自主选择上课教师:学校排课将尽量保证大类各课程之间不冲突,为学生最大限度地选择上课教师创造条件。

    (四)学生选择专业方向:学生在修完本专业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后,在保证国家对专业人才的需要及学校办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在本专业设置的专业方向中选择专业方向。对特别优秀的学生,允许跨大类自选专业,并经分管教学院长(直属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修读。

    (五)学生多修、缓修、免修、重修课程:

    1.原则上学生一学期修读课程总学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

最高学分(36学分,含重修学分),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申请突破上限,但须经分管教学院长(直属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

    2.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安排学习过程,可以缓修、

    免修部分课程。

    3.学生须重修的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24学分者,原则上不能选新课学习。若当期在学校所开设的课程中,学生不能选足24个重修学分者,则可选修部分新开课程,但所选课程总学分数不能超过30学分。

    4.学生一学期所修课程学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修读学分(16学分)。

    (六)理论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免费补考一次(若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仍然不合格者可重修;实践教学环节(含实验课程)不合格的必须重修。

    (七)关于重复开课:为逐步适应学生多修、重复学习、缓修的需要,全校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人文社科类、文学艺术类、管理类选修课,每学期重复开课一次(部分课程可安排在夏季学期)。专业或专业方向选修课重复开课次数由各学院(直属系)确定。

    八、学籍管理

    详见《西华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九、辅导员与导师制

    具体实施办法按《西华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和《西华大学导师工作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学生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及奖惩制度

    按《西华大学学生德育等级测评条例(试行)》和有关奖惩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文件(西华教字[2005]3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