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华 大 学 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西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含独立学院学生) 。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 第三条 先进集体 (一)校级先进班集体 (二)院级先进班集体 第四条 先进个人 (一)学生奖学金 1 .校级优秀三好学生(一等奖学金) 2 .校级三好学生(二等奖学金) 3 .院级三好学生(三等奖学金) (二)优秀学生干部 1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2 .院级优秀学生干部 (三)优秀毕业生 1 .省级优秀毕业生 2 .校级优秀毕业生 3 .院级优秀毕业生 第五条 单项奖 (一)精神文明奖 (二)公益活动先进奖 (三)自立自强奖 第六条 政府、企业和其它奖(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奖学金 (二)国防奖学金 (三)乐山 — 菲尼克斯奖学金 (四)广州助学金 (五)刘永行奖学金 (六) 大京助学金 第三章 先进班集体的评定 第七条 评选条件 (一) 积极上进,思想作风好。集体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党、团组织生活与班会活动,积极要求上进,在校风学风建设中成绩显著。 (二)文明礼貌,班风好。有较强的班委、团支委,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联系群众,有热心为同学服务的精神,在各项工作中起好模范带头作用。能及时、主动地向学校、院(直属系)有关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反映同学的学习、思想状况和要求,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集体成员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文明礼貌、尊师爱校、爱护公物、团结互助、积极参加各种健康的科技、文体活动,集体成员在学年内无处分纪录。 (三)学习勤 奋,学风好。集体 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在实习、实验等实践性环节中严肃认真。集体成员学业成绩优良率达 80% 以上,三、四年级全班学生计算机过级率在 90% 以上,并在同年级中名列前茅。 (四)积极锻炼身体,习惯好。能坚持正常的作息制度,不睡懒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集体成员国家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在98%以上。努力做好环境、寝室和个人卫生,养成不乱泼污水,不乱扔废弃物的好习惯。集体成员寝室卫生优良率达80%以上。 第八条 评选办法 校级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院(直属系)各学生班在自评的基础上,依据校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评选,经审查后提出推荐名单并提供先进事迹推荐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九条 评选比例 (一)校级 先进班集体按全院(直属系)班级总数的5%评定;院级先进班集体按全院(直属系)班级总数的5%评定。 (二)院级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参照校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和办法执行。确定名单后报学生工作 部(处)备案。 第四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试行) ----- 西华大学发展型学生评价办法 第十条 评定条件 按照德育、智育、体育三项分别测评,均达要求方可参评。 一、 德育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道德品质优秀,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德育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17分以上。 二、智育条件(分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和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生): (一)对于实行学分制的学生: 1 .平均学分绩点:主要依据该生当学期修读的必修、限选课程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计算表达式:
说明:在进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时,只计算必修和限选,选修课、辅修课不纳入计算。 2 . 附加分: 包括创新学分附加分、选(辅)修课程附加分、学院附加分 ( 1 )创新学分附加分: 对于参加校团委或学校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竞赛活动,创新学分附加分计算公式: K* (折算学分值 /2 ) *0.1 , 其中,折算学分值根据《 西华大学学生创新学分实施办法 》 而来, K 为等级系数。国家级奖项: K=4 ,省部级奖项: K=3 ,市级奖项: K=2 ,其它奖项: K=1 。 创新学分附加分值已计算于附表 1 ,可直接套用 。 ( 2 )选(辅)修课程附加分:对于当学期的选修、辅修课程,可计算选(辅)修课程附加分(上限为0.4 分)。 计算公式为: [(Σ合格的选(辅)修课程学分)/4]*0.1 ( 3 )学院附加分: 结合“校院两级管理”原则,由学院(直属系)掌握一定的权限,进行加分,学院附加分上限 0.3 分。 附加分即为以上( 1 )、( 2 )、( 3 )三种情况加分之和。 3 . 在评审奖学金时,以平均学分绩点与附加分之和作为综合测评分,严格按照综合测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奖学金评定。 (二) 对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生,则按平均学分绩来评定其学习质量,计算表达式:
三、体育条件 认真上好体育课和进行其它课外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合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良好以上( ≥75 分)。 实行学分制学生
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
第十一条 评定比例和金额 评定比例为校级优秀三好学生一等奖学金)3% ,学校发给奖学金1200 元/生?年;校级三好学生(二等奖学金)8% ,学校发给奖学金800元/生?年;院级三好学生(三等奖学金)14% ,学校发给奖学金60元/生?年。 第十二条 评定办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以年级为单位。每学期开学 3 周内在院(直属系)党总支领导下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牵头,召开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会议,根据学生前一学期德、智、体三项分别测评成绩,严格按照评选比例和奖学金等级,确定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在院(直属系)张榜公示,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各院(直属系)在开学后第 4 周内将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 部(处)审批。 (二)对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学校发给奖金,颁发获奖证书,其获奖情况记入《学生获奖情况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三)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审查,宁缺毋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均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一)该学期内,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或处于留校察看期内; (二)该学期内,没有按教学计划修读完所有必修和限选课程; (三)该学期内,有必修或限选课程正考不合格; (四)该学期内,有课程或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 附 1 :各种获奖情况对应创新学分附加分对照表 姓名 : 学号 :
1 .以上各种情况,由学生所在学院核实后进行加分。 2 .“文体艺术类”创新附加分折算办法如上表,每学期奖学金评审细则中具体确定加分办法。
累计加分: 分 班主任审核后签字 --- 年 月 日 第五章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 第十四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要求进步,组织观念强,道德品质优良。 (二)热心社会工作,积极承担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工作积极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 (三)模范遵 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 学校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在同学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四)坚持原则,敢于支持好人好事、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五)校级 优秀学生干部,学年平 均学分绩点校级不低于>2.8 ;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不低于 2.5 ,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 17 分以上。 (六)同等条件下在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中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 第十五条 评选办法 (一)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每学 年评选一次。各学院(直属系 )在听取辅导员、班主任和广大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优秀学生干部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 部(处) 审批。 (二)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学校发给奖金或奖品,颁发《优秀学生干部》证书,其荣誉材料《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参照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确定,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六条 评选比例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按院(直属系)总人数的2%评定;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按院(直属系)级总人数的 4% 评定。 第六章 优秀毕业生的评定 第十七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能模范地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树新风活动。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在校期间学习勤奋,刻苦钻研,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均无正考不及格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限选课)。同时,将获奖情况折算成分数(一次一等奖学金计 2.5 分,一次二等奖学金计 2 分,一次三等奖学金计 1.2 分,分别累加),本科生总计得分应大于或等于 8.0 分,并获得学位证、毕业证;专科生总计得分应大于或等于 6.0 分,并获得毕业证。 (三)在校期间表现突出,曾获得的“省级优秀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对应一等奖学金;校级“十佳团干”、“十佳团员”等荣誉称号,对应二等奖学金。 (四)在校期间,曾被授予的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对应三等奖学金,且最多只计三次。 (五)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身体健康。 (六)正确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服从国家分配,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 (七)同等条件下,在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中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 (八)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参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 评选比例 省级优秀毕业生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 1% 评定;校级优秀毕业生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 5% 评定;院级优秀毕业生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评定。 第十九条 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在每届毕业生中评选一次,评选工作要严格掌握标准,保证质量。各院(直属系)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在听取任课教师和广大同学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 (二)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入围人选中产生,省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经张榜公示通过后,校级优秀毕业生报学生工作 部(处) 批准。省级优秀毕业生报省教育厅批准。 (三)评选出的省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分别由省教育厅和学校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由学校发给奖金或奖品,其荣誉材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院级优秀毕业生参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确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七章 单项奖 第二十条 精神文明奖 对维护国家、集体利益,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长期坚持做好人好事、道德品质高尚;有突出表现和事迹者,由院(直属系)提出推荐名单和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学校发给奖金或奖品,颁发“精神文明奖”证书,其荣誉材料《精神文明奖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益活动先进奖 每学年评选一次。对在思想性、教育性、知识性和趣味性的各种社会公益性活动中,思想品德表现好,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其学年学分绩点 2.0 以上(非学分制学生年平均成绩 75 分以上),乐于奉献的学生骨干。学校发给奖金或奖品,颁发“公益活动先进个人”证书,其荣誉材料《公益活动先进奖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自立自强奖 每学年评选一次。利用业余时间,在勤工助学各项活动中,工作积极,责任心强,保质保量,以诚实的劳动圆满完成定额有偿劳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个人。学校发给奖金或奖品,颁发“自立自强先进个人”证书,其荣誉材料《自立自强奖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政府、企业及其它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 (一)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1 .资助标准 全国平均每人每年 2000 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 1000-3000 元范围内确定,根据学生不同的贫困程度分为 3 档。一档 : 一般困难,每人每年 1000 元;二档:困难,每人每年 2000 元;三档:特殊困难,每人每年 3000 元。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根据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直属系)递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学院(直属系)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评议情况进行认定。认定的具体参考标准如下: ( 1 )特殊困难: 生活简朴,在校期间月平均消费额在 150 元以下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孤儿、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能得到政府资助者; 单亲家庭且农村居民只以种田为业或城镇居民无固定收入者; 父母中有严重残疾或无任何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者; 父母或兄弟姐妹中有严重疾病者; 子女数量在四人以上且至少三人为纯消费者; 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者。 ( 2 )困难: 生活简朴,在校期间月平均消费额在 200 元以下列情况之一者: 父母中有一人身患重病,只能从事轻微劳动者; 子女数量在三人以上且至少二人为纯消费者; 家处国家贫困县,以农业为主,只能满足基本生活者或家处城镇,父母双双下岗且以基本保障金维持生活者; 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经济困难者。 ( 3 )一般困难: 生活简朴,在校期间月平均消费额在 260 元以下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家处农村,以种田为业,收入微薄,完成学业有困难者; 家处城镇,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线水平,完成学业有困难者; 祖父母、外祖父母身体状况不佳且需父母独自承担赡养义务者。 3. 基本申请条件 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3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无不良嗜好,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住宿。 ( 4 )奋学习,积极上进; (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衣着朴素。 4 .资助名额 按不低于学生人数的 20% 确定,具体指标每年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5. 资助金发放 国家助学金按 10 个月发放,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6. 评审办法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1 )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直属系)提出书面申请,简要介绍本人基本情况,作出信誉承诺,并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 2 )学院(直属系)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评议; ( 3 )学院(直属系)认定工作组初审, ( 4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查,集体研究 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7. 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 .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 5000 元。 2 .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按前面国家助学金中“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进行。 3 .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 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无不良嗜好,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住宿; (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 发展,在评比的当学年中连续两学期均获“院级三好学生”以上荣誉称号; (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衣着朴素。 4 . 奖励名额按学生人数的3% 确定,具体指标每年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5 .奖金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6 .评审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1 )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直属系)提出书面申请,介绍本人基本情况,作出信誉承诺,并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本年度学习成绩和各种获奖证书等相关申请材料。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 2 )学院(直属系)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评议; ( 3 )学院(直属系)认定工作组初审; ( 4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查,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批复。 7 .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 . 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 8000 元。 2 .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无不良嗜好,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住宿; (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评比的当学年中连续两学期均获校“校级优秀三好学生”以上荣誉称号。 3. 奖励名额 全国每年设立 5 万名国家奖学金,学校每年获奖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4. 奖金发放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5. 评审办法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 1 )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直属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本年度学习成绩单、各种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申请材料。书面申请应介绍申请人基本情况,并作出信誉承诺; ( 2 )学院(直属系)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评议; ( 3 )学院(直属系)认定工作组初审; ( 4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查,提出获奖 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 5 )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6. 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 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国防奖学 金 (一)评定对象 经批准成为国防生,并由学校、选培办和学生三方签订了《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的学生。 (二)国防奖学金的标准及用途 国防奖学金的标准为 5000 元 / 生?年 ,其中, 3000 元为学杂费,由军队与学校直接结算,计入学生缴纳学杂费总额,不足部分由学生补齐; 2000 元为生活补助费(每年按 10 个月计,每月 200 元,寒暑假所在月不发放)。 第二十五条 乐山 — 菲尼克斯奖学金 根据每年与乐山菲尼克斯公司签订协议制定评定办法 第二十六条 广州助学金 (一)受助人的条件 1 .受资助人须符合下列范围条件之一: 从阿坝、甘孜、凉山“三州”和乐山市峨边县、马边县,绵阳市北川县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入普通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大学生; 从绵阳市平武县,攀枝花市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乐山市金口河区,雅安市石棉县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入普通高校就读的少数民族全日制大学生; 当年毕业的大学生不纳入评选资助范围。 2 .受资助人须家庭经济困难,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尚在四川民族地区。必须附由学生就读院(直属系)和父母所在乡村或街道出具的证明材料。 3 .受资助人须品行良好、学习努力、无不良嗜好、未受纪律处分。必须附由学生就读院(直属系)出具该生的品德表现证明材料。 4 .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学生应优先。 (二)评选程序 1 .提出申请: 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直属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附父母所在乡村或街道的关于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于 4 月 5 日前 交到所在院(直属系)总支。(书面申请材料必须用钢笔书写。) 2 .初审推荐: 学生申请材料由各院(直属系)总支负责初审,包括学生填写的《“广州助学金” 200 _- 200 _年度资助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及所附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条件人选的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 部(处) 奖学金管理科。 (三)资助标准和名额 1 .资助标准: 2000 元 / 生?年。 2 .资助名额:每年由教育基金会最终确定。 (四)资助金发放 为保证资助金用于助学,原则上由学生工作 部(处) 奖学金管理科与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9 月开学时发到受助学生手中用于缴纳学杂费或按月发给受助学生做生活费。 第二十七条 刘永行奖学金 (一)评定对象 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含进修、夜大及各种短训班学生)。 (二)名额及金额 全校每学年评 50 名,每生每年 800 元。 (三)评定办法 该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德、智、体综合测评的基础上,各院(直属系)在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中,由各院(直属系)推荐,报学生工作处(部)审核,经刘永行奖学金评定小组审查评定。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定奖学金 1 .在评定的上学期受学校通报批评或处分的学生; 2 .在评定的上学期有旷课、未参加班集体活动的学生; 3 .获奖的学生一学期内受通报批评者,退回奖学金的一半;受警告(包括警告)以上处分者,退回全部奖金。 第二十八条 大京助学金 (一) 资助方式 每学年 27 , 500.00 元人民币助学金用于资助 5 名学生,每人每学年 5 , 500.00 元人民币。由学校相关部门按此数额发放给受资助学生,用于支付其当学年所需学费、学科书籍费及住宿费用。 在目前资助方式下,如原资助对象符合评选条件,应让其继续享受本助学金,以保持资助对象的延续性。 (二) 资助对象 1 .来自四川农村或四川边远地区的贫困学生; 2 .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或能源与环境学院的五名女性本科生; 3 .学习努力,各科成绩优良,主科成绩优秀; 4 .品行端正,遵纪守 法,自强自立;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能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及义工服务工作。 (三) 评选方式 1 .资助对象按学年评选,时间在每年 4 月~ 5 月进行。 2 .学生本人申报。由符合资助对象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3 .学院审查推荐。根据学生申报情况,由学生所在的学院负责向学生工作处提供受资助学生当学年成绩单和综合鉴定,并向学校主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 4 .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采用展板公示和校园网上公示相结合,保证评选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5 .学校审核推荐,大京国际有限公司审定。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审核,校友办负责将审核后的受资助学生名单、学生当学年的成绩单和综合鉴定转呈大京国际有限公司,由大京国际有限公司审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所有获奖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都必须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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