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华 大 学

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校依法按章行使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21 号令 ]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西华大学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对学校给予作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纪、违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向西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直接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其职责为:

(一)按本办法的规定受理或不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听取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

(四)对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第六条 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履行学生申 诉 复查职责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的正确实施,保障申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申诉受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的;

(二)被退学处理的;

(三)因违法、违规、违纪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不含当日) ,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应当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西华大学学生申诉书》,而且应当按学校统一制定的申诉书及其要求,准确无误的填写。同时递交学校已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复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诉进行

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成立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三条 申诉复查小组成员应当是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申诉复查小组一般应由 3 至 5 人组成,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辩和陈述;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单位)经办人以及相关其它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五条 在接到申述复查小组的复查报告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召开学生申述复查专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复查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讨论,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情况提出申诉处理意见,作出下列两种复查结论。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相当,处理恰当,应当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并送交申述人。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议原处理单位重新审议,并同时告知申诉人:

1 .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或不当的;

3 .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确定原处理决定应当重新审议的,原处理单位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复查结论的送交方式采取以下任何一种均可: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转交送达;

(四)申诉学生所在学院布告栏公告(时限 7 天)。

第十八条 申诉时期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申诉人的原处理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第十九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可以停止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申述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 施行。

西华大学学生申诉书

 

申诉人

 

学院及

班 级

 

联系电话

 

 

处分

(处理)

种类

 

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

一、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请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不含当日)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你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一,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告知之日起,如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四川省教育厅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