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华 大 学 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树立正确的育人导向,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西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华大学学籍的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也适用本办法。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和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的基本原则。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遵纪守法。 第五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应用 第六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根据行为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既往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及学生所在学院(直属系)给予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学生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 认错误 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或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从轻处分;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或者因过失违纪,且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能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减轻或免予处分; (四)主动检举同案人或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的,经查实的可减轻处分; (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加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无理狡辩以及防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四)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五)违纪群体中的为首(组织、策划)者; (六)殴打劝说人员者; (七)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 条以上规定的; (八)在校外参加教 学实习、 社会实 践期间,违 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十)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十一)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 纪学生的依据: (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章 处分机构、权限、程序及执行 第十一条 处分机构和权限: (一) 普通专本科学生和研究生日常行为管理方面的违纪 行为,由学生处负责调查、取证; (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本科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调查、取证; (三)学 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研究生 部负责调查、取证; (四)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负责调 查、取证; (五)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学校宿舍管理中 心负责调查、取证; (六)学生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校团委负责调查、取证; (七)学生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学校网管中心负责调查、取证; 凡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直属系)的学生违纪由学生处牵头协调相关学院(直属系)进行违纪事实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由学生所在学院(直属系)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立即应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直属系)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处审批后行文; (二)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因政治原因处分 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直属系)提出处理建议,经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行文,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三)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直接对违纪学生做出留校察看以下、警告以上处分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违纪受处分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除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外,应由发文机关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十四条 学校对受处分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起草,编号,加盖学校公章后下发,并存入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个人档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等权利。 第十五条 由学生所在学院 ( 直属系 ) 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学院 ( 直属系 ) 以挂号信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十六条 留校察看处分 察看期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一般为一年。 察看期间遵守校规校纪的,察看期满时,由本人提出解除留校察看书面申请,学院(直属系)提出意见,由学生处研究,报主管领导审批,按时解除察看;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又发生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即将毕业的违纪学生一般给予留校察看以外的其它种类处分,但严重违纪行为除外。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进步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可经本人申请,学院 ( 直属系 ) 提出意见,由学生处研究,报主管领导审批,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但实际察看期不少于 6 个月)。 解除留校察看不是撤销处分。 第十七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当在处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 ( 一般为一周 ) 办理离校手续离校。逾期不办者,由学生所在学院(直属系)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保卫部门配合处理。其善后问题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直属系)做好与学生家长沟通和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将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第十九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文件、决定,装入学生本人档案,解除留校察看决定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违纪处分分别产生以下影响: (一) 受警告处分的学生在 3 个月内,不享受学校各种评优、评奖; (二)受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 6 个月内,不享受学校各种评优、评奖;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 12 个月内,不享受学校各 种评优、评奖。 (四)在校期间曾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取消其参加免试推荐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资格,并取消其授予相应学位资格。要获得相应学位资格,可依据《西华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三条和其他相关规定,向西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五)在评优、评奖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违纪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获得评优、评奖资格 1 个月内受到违纪处分的,取消其资格,已获奖金的,停发或者追回相关奖金; (六)赔偿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 听证、申辩与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 的处理,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程序。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拟处分学生调查所认定的其违纪事实、拟给处分、处分依据,告知拟处分学生其应享有的权利,听取学生 ( 或者其代理人 ) 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拟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记录人写出文字说明。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学生可以在接到拟处分通知书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听证;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理等申诉事宜。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按照《西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对学生提 出的申诉进行复 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分决定书、送达回执等,统一由学生处整理保存在文书档案中。 第五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和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组织和煽动闹事, 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重点防火单位或者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此引发险情、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或者所在地区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扰乱紧急状态下公共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煽动或者组织聚众闹事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侮辱诽谤、迷信等严重情节的,或者由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扰乱文化、体育、学术报告等大型活动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强行进入场内,不听劝阻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故意拥挤、起哄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第三十七条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处罚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 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六天以上十天以下处罚的,给予留 校察看处分; (五)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一天以上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以及被判处徒刑并宣告缓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较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 常生活的;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五)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 恶劣的; (六)纠缠或者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 策划打架(聚众商量、邀约他人或支使他人)者 1 .策划打架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 籍处分;策划、邀约校外人员打人者,加重处分; 2 .策划打架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架者 1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3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应邀到打架到场而未动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扩大事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 .趁乱袭击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持械斗殴者 1 .在争吵或斗殴中亮出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发生打架斗殴后,要通过组织解决,凡“私了”扩大事态者,给予以下处分 1 .以各种名目要求“私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 .在“私了”过 程中, 有侮 辱他人人 格行为者,给予留校察 看处分; 3 .扩大事态,引起新的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知情而故意不说明情况或作伪证者 1 .知情而故意不说明情况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2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记过处分; 3 .打架者故意掩盖事实或提供伪证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打人致伤残者,除受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外,同时赔偿伤者医疗、营养、护理等费用。 第四十二条 隐匿、毁弃、非法占有、私自开拆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理他人邮件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偷窃、诈骗、哄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在国家立案标准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在国家立案标准以上定罪标准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国家定罪标准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偷窃、诈骗、哄抢和敲诈勒索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胁迫他人偷窃、诈骗、哄抢和敲诈勒索,结伙偷窃、诈骗、哄抢和敲诈勒索的主谋和骨干,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二次以上作案或作案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四)给偷窃、诈骗者放哨,提供情报或作案工具,窝藏赃物、销赃、分赃者,给予与盗窃和诈骗者同样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 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助学贷款的; (二) 盗用他人 ( 含单位 ) 账号、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的; (三)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 (四) 未尽管理责任,致使公物毁损、丢失或者管理公物有浮报、挪用、账目不清的,或者私自转让、使用学校或者他人科技成果的; (五) 为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者提供信息、工具的; (六)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帮助或者有掩盖、窝藏、销毁、转移赃物等行为的; (七) 故意损坏公共门窗、玻璃、照明设备、公共计算机及网络、音像播放设备等公共物品的; (八) 偷窃或者故意撕毁、损坏图书馆、资料室的图书、报刊的,或者未经许可恶意下载图书电子资源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 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等秘密资料的,给予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 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 未经允许,擅自将他人的或者自己只是作为成员之 一的集体的科研成果、实验数据、研究报告等以自己个人名义公开发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 违反学校学习纪律的行为 第 四十六条 严禁学生在校内从事非法经商或其它票证贩卖活动及各类出租、转手谋利活动,违者将封存商品和有关票证及转手、出租的物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 四十七 条 在一个学期内,凡无故旷课或迟到早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连续旷课者 1 . 10 学时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 2 . 20 学时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3 . 30 学时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 . 40 学时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5 . 50 学时及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 . 50 学时 ( 二周 ) 以上者,按学籍管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累计旷课第一个 12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第二个 12 学时,在已受警告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个 12 学时,在已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给予记过处分;第四个 12 学时,在已受记过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四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迟到、早退 2 次按旷课 1 学时折算。 (四)不假离校者,每天按旷课 5 学时计,实际课时超过 5 学时按实际课时计。 (五)实习期间,不假离队者,以旷课论处。 (六)一学期内的旷课与迟到、早退时数累积计算。开学无故迟到、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根据其旷课学时,按以上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 四十八 条 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者 :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未在规定的座位或指定的位置就坐参加考试者; 2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3 .自带答题纸张或草稿纸张(空白)者; 4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 答题者。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给予记过处分 1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2 .在考场或考场附近高声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 的行为者; 3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4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5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 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6 .考试开始后虽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关机但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携带与 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 内容 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2 .在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3 .传、接物品或者试 卷、答卷、草 稿纸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 的文字材料者; 4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 资料者; 5 .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有关资料、或与他 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上厕所后回考场时带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者; 6 .考试开始后未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关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7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 抄袭提供 方便者; 2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3 .请他人代替参加考试者; 4 .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5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手机等通讯设备内 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者; 6 . 与他人预谋,共同策划实施作弊行为的。 (五)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作弊者,按考试严重作弊论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教师或教学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后或在其他情况下发现考生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教师或教学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后或在其他情况下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 份)答卷答案雷同者; 2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者。 (八)以央求、送礼、请客等手 段要求 老师提分、加分或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以威胁、要挟等手 段要求 老师提分、加分或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按考试严重作弊论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 四十九 条 在各种体育竞赛中有服用违禁药物等欺骗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在校级以上比赛中发生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各种体育竞赛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校级以上比赛中发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 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或者其他未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中,有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在撰写 学位 论文过程中有 剽窃、 造假等违反学术规 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主编、参编书籍中有剽窃、造假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学术界和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被司法机关判定为剽窃等违法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 五十二 条 屡次违反考勤纪律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节 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 五十三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 在非指定地点张贴通知、路标、海报、启事、通告等各类宣传品,不听劝阻的; (二) 在课桌、厕所以及校内建筑物等公共场所刻划、涂 画的以及损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三) 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商业宣传品,不听劝阻的; (四) 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等场所,不听劝阻的; (五) 在宿舍、教室、图书馆或者其它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不听劝阻的; (六) 在校内无照经营的,或者未在学校指定地点设摊转卖个人物品的。 第 五十四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 违反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 违反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五) 未经允许,擅自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传播他人或者公共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中的文件等信息存储的; (六) 未经允许开设代理、 FTP 、 ODC 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组织的网络账号、密码,恶意发布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其他违反计算机系统管理和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 五十五 条 学生不得扰乱校园秩序,违反者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校园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和生活等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引起哄闹,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破坏环境卫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损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 五十六 条 学生不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者视其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使用易燃 易爆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火 险、火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到无规范管理和保障设施的江、河、湖、海等处游泳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 五十七 条 学生不得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违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刻、伪造、变造、涂改、冒领、冒用、转让、转借各种证章、证明文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造谣、侮辱、诽谤、诬陷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跟踪 、恐吓、侮辱、诽谤他人,使他人不能正常 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其 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 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 五十八 条 影响或者破坏学校公共管理秩序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 酗酒、哄闹、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学校公共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未经批准,在教学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举行娱乐活动或者喧哗,妨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且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 严重扰乱课堂、实验室等场所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或者屡次扰乱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 举 ( 承 ) 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或者虽经批准,不按要求做好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给予举办活动的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 五十九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或者学生团体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 未注册成立学生团体,以学生团体名义从事各种活动的; (二) 已注册成立的学生团体成员和负责人,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 (三) 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收取活动经费、协会会费的。 第六十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留宿人员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留宿者负相应责任; (三)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安排的宿舍以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租房居住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租房学生本人负责; (四)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娱乐,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饲养宠物,除没收宠物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私拉乱接电线、网线,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除按有关部门规定收缴器具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 在床上或晚上熄灯后在寝室内用明火照明,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引发火灾,尚未酿成严重后果者,视其具体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使用液化气罐、酒精炉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寝室内起哄或向室外 ( 含过道 ) 扔瓶子、杂物、投掷燃烧物品、倾倒污水、污物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男女同床住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擅自代表学校做出承诺,或者擅自代表学校在社会上参加活动的; (二) 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擅自以学校、学院 ( 系、所 ) 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十二条 严禁学生酗酒,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一)酒后有不文明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 酗酒肇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节 其他行为 第六十三条 卖淫、嫖娼的,引诱或者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发布或者播放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生不得组织或参与赌博,违者视其具体情节、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情节严重或参与两次以上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组织赌博或聚众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赌博,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十六条 吸食、注射或者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者其他禁用药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严禁学生参加非法传销组织和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参加或者介绍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等非法商业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十八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参加或者成立非法组织、刊印非法刊物的,或者利用某种活动或者组织发展、控制成员,危害学校及社会正常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在校内私设广播站、电台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二条 毕业、结业、退学学生应按时、文明离校,其在校时的违纪行为在离校后被查出者仍按本办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材料寄往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 七十三 条 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行为管理,参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 七十四 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 第 七十五 条 本办法从 2008 年 9 月 1 日起 施行。 第 七十六 条 本办法由学生 处 负责解释。
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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