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华 大 学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增强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培养学生信用观念、金融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西华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在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确有经济困难且本人有贷款意愿者。 第二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教育部设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全面管理、指导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学校设立西华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我校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遵纪守法,符合经办银行要求的品德表现,无不良信用行为; (四)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勤奋刻苦,能正常完成学业,符合经办银行要求的学习表现; (五)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不能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用),须有书面材料证明属实; (六)诚实守信,能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严格履行还贷义务; (七)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助学贷款方式、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一)我校助学贷款采用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方式。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在校大学生通过所在学校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以信用方式向经办银行申请的助学贷款。 (二)学生贷款金额一般为:学费贷款最高不超过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生活费贷款最高不超过成都市公布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且每年贷款总额不得超过 6000 元。 (三)助学贷款期限是由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和学生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一般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十一年且毕业后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如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位的,先由贷款学生本人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贷款到期后,本金不能归还,又申请续贷或推迟还款),经经办银行同意后,其在读期间贷款期限方可相应延长,且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位毕业后六年内还清。 第五条 我校申请助学贷款的程序和办法 (一)学生助学贷款的申请、发放管理方式,由经办银行具体确定; (二)学生提交助学贷款申请、证明材料,先经所在院审查属实后领取并如实填写《××××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经见证人签字同意、汇总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将我校学生的贷款申请等材料送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贷款; (四)经经办银行审核并同意给予贷款的学生,就可与经办银行依法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如实向经办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贷款申请中应写明学生个人明确的还贷计划; (二)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三)提供家庭经济贫困证明,由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要求经办人签字、盖章; (四)如实填写完毕的《××××银行四川省分行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经见证人签字、盖章同意,所须手续完备; (五)学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签字同意,并附其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有效联系方式)、学生证复印件; (六)申请人须提供父母亲身份证号码; (七)学院为借款人出具的品德表现证明; (八)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助学贷款见证人和介绍人职责 (一)介绍人指我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 1 .在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介绍人职责,并向经办银行集中报送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 2 .配合经办银行对助学贷款的发放的管理并履行贷后监督职责,监督贷款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 .据经办银行的要求,定期了解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表现等情况; 4 .以书面形式向 经办银行提供已贷款学生转学、休学、退学 、 出国、被开除、死亡等情况; 5 .贷款学生毕业未偿还全部贷款时,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其毕业去向; 6 .银行与学校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二)见证人是指贷款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辅导老师、所在班班主任或 任课 老师之中的任意两人,不必为贷款学生提供担保,其职责是: 1 .具实介绍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协助经办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家庭主要成员职业、收入、现居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贷款学生现居地址、联系电话等; 2 .向经 办银行如实提供贷款学生的身份及实际情 况证明; 3 .协助介绍人定期(每学年至少一次)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综合表现等有关情况; 4 .督促贷款学生遵纪守法,按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在贷款学生未清偿本息前,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毕业去向及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的最新变化情况; 5 .协助介绍人向银行及时提供贷款学生毕业去向,贷款学生毕业后的最新有效的联系方式,以及贷款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死亡等情况; 6 .履行贷后 监督职责,监督贷款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如贷款学生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有责任协助介绍人及时通知经办银行; 7 .协助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催讨、追索。 第八条 助学贷款的利息支付 我校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的利息支付方式为,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 100% 贴息,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学生个人负担。 第九条 贷款偿还办法 (一)贷款学生必须恪守信用,应该主动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和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分期还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实行“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还款时间在毕业 后 1 至 2 年开始, 6 年内还清 全部本息。 (二)贷款学生因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死亡等原因离开学校,按银行约定离校前应该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如不能马上偿还全部贷款者,见证人有义务协助学校介绍人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处理。 (三)贷款学生 因毕业原因离开学校,离校前未偿还全部贷款时,见证人有义务协助学校介绍人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其毕业去向,同时负责将经办银行制订的还款确认书装入学生档案,以便用人单位督促贷款学生按期还款。 (四)贷款学生毕业时,不能马上偿还全部贷款的,在其联系就业单位时,必须主动与接收单位说明其未偿还银行全部贷款这一事实,贷款学生所在院及见证人有责任、有义务在贷款学生签字的就业协议书中代其与用人单位明确这一事实。 (五)按国家和银行有关规定,在贷款学生毕业后,由贷款学生所在接收单位履行监督职责,其有义务协助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并在其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有义务提前通知经办银行。 (六)贷款学生毕业前不能偿还全部贷款的,毕业离开学校后,未向经办银行提供最新工作单位和有效通讯方式者,贷款逾期三个月不还,又未提出展期,经办银行可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 (七)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提前归还部分按合同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银行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条 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无条件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经查证实借款学生情况不属实者或所出具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者; (三)因触犯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者; (四)因各种原因中途辍学、退学、转学或死亡者; (五)学习成绩较差,无法完成学业者; (六)出国留学或定居者。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若有与国家及银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及银行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我校计财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研究生的助学贷款办法参照本办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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