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华 大 学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使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教财 [1994]3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1997]25 号)、四川省教委《关于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川教计 [1998]5 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 [1999]7 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为促进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以此锻炼能力,提高素质、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勤工助学分为管理型、科技型、劳务型和服务型。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缓解经济困难”为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秩序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应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规范操作,坚决不做有安全隐患的勤工助学活动,自己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 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具有西华大学学籍,并正式注册参加学校正常学习活动的统招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西华大学学生工作部(处)勤工助学管理科负责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受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的直接领导。各院(直属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指定一人作为勤工助学工作联系人。 第六条 校内其它单位、群众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先向勤工助学管理科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须事先向勤工助学管理科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有关勤工助学活动者,勤工助学管理科视其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管理科职责 第七条 勤工助学管理科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勤工助学管理科统一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 第九条 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岗位,特别注重开拓适合学生参加的科技和文化教育服务等岗位。 第十条 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并根据需要安排岗前技能培训,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做出工作鉴定。 第十二条 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对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协助用人单位组织和管理学生。 第十四条 代表学校和学生,与用人单位鉴定“西华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维护学校和学生在勤工助学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六条 负责学校勤工助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实施本规定以外的其它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勤工助学管理科组织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勤工助学管理科协助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有权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和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的勤工助学活动; (五)有权获得参加勤工助学所得的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及义务劳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 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勤工助学管理科、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四)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向所在院(直属系)提出申请,由所在院(直属系)报送勤工助学管理科备案。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持有“西华大学勤工助学管理科介绍信”。 第五章 基金与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其主要来源如下: (一)国家下拔的勤工助学启动基金; (二)学校自筹。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补助; (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工具费用的投入; (三)勤工助学的管理费用(主要用于聘请管理人员的报酬); (四)勤工助学基地建设费用; (五)勤工助学科技活动的投入; (六)勤工助学先进团队和个人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管理科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或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管理科根据本条例,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设立“自立自强先进个人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设立“勤工助学组织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根据《西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相关条款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未向勤工助学管理科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非法勤工助学活动或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二)盗用勤工助学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或商务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 (一)在学生的日常勤工助学活动中,用工单位应加强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安全工作指导和安全管理。 (二)有特殊安全要求的单位(如水电中心、环卫中心、图书馆、各学院(直属系)机房或者实验室等),在学生上岗前应先进行岗位技能和岗位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第二十八条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科仅为学生提供校外勤工俭学信息,同学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一旦决定参加,由同学自行负责本人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 ( 处 )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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