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华 大 学 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大学生社团组织应有的作用,丰富校园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西华大学学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组织是校团委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我校学生群众性组织,由校团委委托社团管理委员会负责社团日常事务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活动。 第四条 社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社团管理委员会,进行登记、审批、财务管理、年度注册和重大活动上报审批的管理。 (一)社团管理委员会对社团管理全面负责;日常工作侧重于社团的登记、注册、财务、档案、活动及违纪处理等事宜。 (二)负责对社团的工作进行指导及其对主要负责人的培训,负责监督社团活动基金的日常管理,负责社团评估表彰及其它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其全称应为:西华大学大学生 ** 社团(协会)。社团组织活动或发放宣传品必须使用全称。 第六条 社团会员应是我校在校登记注册的学生。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 发起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确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 (二)有三名以 上学生联合发起,会员的人数不 应少于 30 人; (三) 发 起人要成立筹 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出负责人; (四) 筹备 组要制定社团章程,社团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组织机构、经济来源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社团登记 (一)社团由发起负责人向社团管理委员会登记,社团管理委员会审查后,在一周内报校团委审批。 (二)社团申请登记时,社团发起负责人应持本人学生证,向社团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 .社团的章程草案; 2 .社团的发起成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3 .相关院(直属系)意见,包含所在院(直属系)对发起成员的德育证明及社团负责人的学习证明,并加盖该院(直属系)公章; 4 . 所聘请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及指导教师对成立该社团的意见; 5 .社团管理委员会或申请人认为需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 (三)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由社团发起负责人将社团成立档案(准备一式三份,一份留团委存档,一份社团管理委员会备案,一份社团自留)报校团委审批,校团委批准后,报学校保卫处备案,社团正式成立。 (四) 宗旨及 活动内 容基本相同的社团,学校原则上只批准一个。 (五) 经校团委审批通过后,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宣布成立。 第九条 社团注册 (一)已成立的社团每年(九月至十月)均要向社团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注册时需向管理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 .上一年度社团的活动情况总结; 2 .上一年度社团的财务收支报告及物品清单; 3 .社团及社团负责人的变更情况; 4 .社团本年度的主要活动计划; (二)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社团从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申请注册者,以自行解散处理。 第十条 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成员中产生,本着个人自荐与民主推荐的原则,选出候选人经社团管理委员会上报团委审批(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会长 、 副会长及财务管理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有两门(含两门)以上功课重修者; (二)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办法被管理部门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四) 曾 因违反有关办法被 责令解散的社团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有其它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事项者。 第三章 社团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 社团的辅导 (一)社 团挂靠单位。社团的挂靠单位应是校、院(直属系) 党政部门,研究所及教研室。 (二)社团的顾问及辅导教师。 1 .社团根据活 动需要可在校内、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活动的有关人士担任社团顾问。社团顾问的职责是在社团登记宗旨范围内对社团的活动进行指导; 2 .聘请顾问时,必须经社团管理委员会向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 3 .社团的辅导教师应是挂靠单位的正式教职工。挂靠单位及辅导教师应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对社团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论证。 第十二条 社团的活动管理 (一)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二)社团举办以下活动要实行向校团委申请报批制度: 1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2 .与校内其它任何单位联合开展活动; 3 .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涉外活动; 4 .从校外邀请的讲座,报告等活动; 5 .收取费用的活动班、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 6 .涉及宗教,民族等问题的活动; 7 .邀请校外媒体进行宣传、报道、采访活动; 8 .其它有关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重大活动。 (三)申请举办上述活动必须在开展前五天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物资申请须提前三天,经审核同意后,社团方可开始活动的筹备工作。书面材料应包括: 1 .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等; 2 .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3 .挂靠单位或辅导教师的意见; 4 .经费来源、活动方式及经费开支预算; 5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社团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合法性负责。 (五)社团活动的开展,须通知校团委或社团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参加。 (六)禁止一切纯商业性质的活动(创业活动除外),涉及企业赞助的活动,对企业只能做一般性的宣传。 (七) 社团无权与任何企事业单位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 (八) 企业的赞助经费及物资必须上报校团委,并在校团委的监管下使用。 (九) 活动必须提前三天作有效宣传且必须及时通知会员。 (十) 其它未说明的事项应符合《西华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社团组织的管理 (一)社团必须建立健全完备的内部组织管理制度。 (二)社团必须加强内部组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三)社团必须具有公开、透明的人事选拔制度。 第十四条 社团经费及物品的管理 (一) 社团的经费和物品归该组织所有(由学校支持 的除外) ,用于为同学、集体服务,任何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二)社团应有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社团会长、副会长不得担任财务管理人员),负责记录各种形式的经费及物品的收入和支出。社团须定期公布经费及物品的收支总结报告,以便社团管理委员会检查及社团的会员监督。 (三) 社团解散时,经费和物品移交社团管理委员会代管,原社团负责人须出具经费和物品清单。 (四) 其它具体规定: 1 . 社团收取会费必须出据由校团委统一制订的票据 ,并及时将会费收取情况通报校团委; 2 .社团须将 会费的 10% 上交校团委作为风险金 储备,社团无任何违纪时,可全额使用该风险金; 3 .社团将会费的 10% 及每次赞助费的 10% 上交社团管理委员会保管,作为社团管理基金。社团管理委员会可用该笔资金扶持理论性和学术性社团; 4 .社 团可将会费的 10% 作为会长基金,由会长灵活掌握 使用; 5 . 社团会 费只能用于社团开展活动,严禁将 会费用于大吃大喝; 6 .社团财务采用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种支出须有正规票据,并要求有三人签字。 (五)社团的其它经济活动应符合学校有关条款。 第十五条 社团的张贴物、刊物及其它宣传品必须规范并保证质量,必须张贴在学校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十七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财务制度及经费的支出情况,有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的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办法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部门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十九条 社团成员有优先参加社团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社团成员有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社团成员有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的义务。 第五章 违纪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以下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一) 未向校团委登记或逾期未注册的社团但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者; (二)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三)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者; (四)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的活动者; (五)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者; (六)财物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者;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办法者; (八)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社团及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社团责任人和主要责任者的处理。 1 .违反第二十三条之 1 、 2 、 3 、 4 、 5 、 7 、 8 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 .违反二十三之第6款,金额在500元以下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金额在500元(含500 元)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 .因在社 团活动中违反办法受到校纪处分的 学生,未经学校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二)对违纪社团的处理 1 .责令违纪社团停 止一切活动,所产生 的后果由社团负责,情况严重的责令解散社团;被责令暂停活动的社团经整顿后,需要重新注册。 2 .凡未经校团 委批准的社团及活动,均认 定为非法,并报学校保卫处处理。 3 .凡未经 校团委批准,私自邀请外单位进校开展活动 或到校外从事商业活动的社团,一次给予警告,两次(含两次)以上者责令解散社团,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社团的解散 第二十五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解散时,可自行解散。 第二十六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应当解散: (一)会员不足30人者; (二)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者; (三)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者; (四)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者。 第二十七条 社团解散时,应及时向社团管理委员会申请并处理好善后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团委。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 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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