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华 大 学

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灾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四川省消防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及外来务工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监督管理;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以及举报和制止危害消防安全行为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消防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消防管理机构:保卫处消防科,并设立学校义务消防队。

第五条 消防科职责和义务

(一)负责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消防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防火档案,组织消防教育和培训。

(二)负责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查处火险隐患和灾害事故隐患,下达整改通知,纠正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违规、违章行为。

(三)负责全校消防设备、设施的统一规划、配置、管理、维护、保养,制定灭火预案。

(四)负责报告和协助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火灾及灾害事故的扑救,并设置警戒区,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进行火灾或灾害事故调查。

 

第三章 消防管理规定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向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工作列入本单位、部门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并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消防安全。

第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制定部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 “ 谁主管,谁负责 ” 的目标责任,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体系。

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防火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做到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西华大学消防管理规定》,配合学校消防安全检查,组织本单位消防安全自查,发现、报告和整改火险隐患,共同维护消防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十条 学校工程建设主管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工程设计、施工项目,必须按消防法的规定报经消防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消防科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组织消防验收。

第十一条 水电管理服务部门要加强水电安全管理,确保消防用水、用电。

第十二条 校内承包、租赁、委托经营项目的主管单位,必须在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校内特殊工种、特殊行业人员,所在单位必须配合人事处、保卫处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公寓)消防安全管理按《西华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和《学生守则》的规定执行。由后勤总公司宿管中心负责,保卫处消防科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校内集会、文艺、体育等大型活动,必须制定消防预案,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保卫处备案后组织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为各单位配备、配置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如有遗失、被盗、毁坏,由单位负责赔偿,校内公共消防设施由保卫处消防科管理、维护和保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阻塞消防通道,不得把消防设施以作它用。严禁在校内道路、建筑物之间过道、楼道设置障碍,影响消防通道的畅通,因特殊需要要占用的,必须向保卫处消防科报告,经批准后可临时占用。严禁损坏消火栓、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标志、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和全校师生员工,发现火警,应立即报告保卫处消防科并向 “119” 报警 。报火警时应说明起火单位、地点、燃烧物质以及报警人单位、姓名。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 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并纳入年终评优的条件。学校对在消防管理、火灾扑救工作中的有功人员,将给予单项奖励。

第二十条 凡故意毁损消防设施、器材,除责令其加倍赔偿外,学校将给予校纪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或灾害事故的学校将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赔偿。对造成重大火灾或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国家财产蒙受重大损失的责任人,由公安消防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年度工作目标 “ 一票否决 ” 制,凡因玩忽职守,工作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年度评比优秀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西华大学消防管理规定》经校务会讨论通过,若有与原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西华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