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华 大 学 校园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净化、美化校园环境,营造健康向上、规范有序的校园舆论氛围和文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和中共西华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由 学校文化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 凡在校园内设置和安装 宣传橱窗、广告栏、 海报栏和音响、广播、电视 等固定设施, 其设置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按照学校统一规划,在指定地点设置和安装;未经批准而私自设置安装的,学校 文化主管 部门将责令其恢复原状或强行拆除。 第三条 校园内所有宣传橱窗和宣传栏的宣传内容,校内所悬挂和张贴的标语、通知、通告、公告、海报、消息、信息和启事等宣传品的内容,必须坚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宣传学校改革发展成就,宣传有利于师生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各种信息。要确保宣传内容积极健康向上,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不得与学校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相抵触。 第四条 宣传内容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各部门各单位主办的宣传栏、板报、墙报和展板等,其内容须经所在单位党总支(支部)审查把关;学生社团出版的板报、墙报和展板等,其内容须经校团委或所在院系分团委审查把关。学校 文化主管 部门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坚决整治校园“牛皮癣”。严禁校内外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在校园内建筑物的墙面、门面、柱头和路灯灯杆等 建筑设施上张贴任何宣传品。 第六条 未经校园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在校园内张贴、悬挂、散发各种商业性宣传材料 及摆设商业性宣传摊点。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悬挂的标语,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注意 思想性要求和宣传口径。 事前应向学校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悬挂;如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申请和登记,可电话说明,后补有关手续。申请应包括标语内容、悬挂地点和时间、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标语要求符合 规范、形式美观; 标语上应落款单位。坚持谁悬挂、谁维护、谁收拆,不得逾期悬挂;悬挂标语破损后应立即维护或收拆。 第八条 工作区和教学区只能悬挂学校重大活动和学术活动标语,一般性活动标语和学生小型活动标语可在学生公寓区和具体活动场所悬挂;商家赞助性标语,只能在学生公寓区和所赞助活动现场悬挂,其商家名称只能作为标语落款出现。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悬挂、张贴和设置的宣传品,应当于活动结束当日或次日予以拆除;具有特殊意义的标语可适当延长悬挂时间,但原则上不得超过 7 天。 第十条 对于不符合规范、已经破损或逾期未拆的标语,校园文化主管部门和校园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随时进行清理,其清理费用每条 20 元至 50 元,由悬挂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创办出版对校外公开发行的刊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各部门、各单位及学生社团创办的全校性内部刊物,需事前向 学校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办刊宗旨、经费来源、发行范围、主管部门及责任人等,经审查批准后方可 编印散发;获准办刊的要及时向学校文化主管部门报送样刊,随时接受检查。各院(直属系)内部刊印发行的,由所在单位党总支(党支部)负责指定专人审查把关,报学校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校学生社团内部刊印发行的,由校团委负责指定专人审查把关,报学校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刊印、发行出版物。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文化主管部门”为西华大学党委宣传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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