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华 大 学

校园文化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营造健康向上、规范有序的校园文化环境,按照“一手抓繁荣,一手抓整顿”的方针,根据教育部、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中共西华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开展发展观,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使校园文化经营服务活动健康有益,实现校园文化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满足广大师生员工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校园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支持健康有益的文化经营服务活动;抵制反动、淫秽和非法的文化产品、文化经营服务活动,保障校园文化市场规范有序、健康文明。

第四条 以商品形式进入校园的文化产品和文化经营服务活动,都属于校园文化市场管理范围。依法从事文化管理和文化经营服务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要充分依靠全校师生员工,鼓励和支持他们对校园文化进行监督,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监督方式,营造安全、文明、整洁、优美的育人环境。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校园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图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的租赁和销售,图文资料的打印和复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性歌舞厅、文艺演出、 文化娱乐及游艺经营服务活动 ,经营性摄影和录相,通讯经营和服务,美术品经营等 各类文化经营服务活动,经营服务者必须主动向学校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手续,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我校从事上述文化经营服务活动,必须事先向学校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第七条 从事文化经营服务活动须有固定场所,并符合治安、消防、安全、卫生和环保等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 文化经营服务者除须依法交纳税费和管理费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其摊派,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 从事文化经营服务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尊严、民族团结的文化经营服务活动。

(二)不得制作、复制、贩卖、出租和传播内容反动、淫秽或封建迷信的出版物和物品。

(三)不得购买使用盗版、盗印的教材和教学辅导读物。

(四)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或容留他人进行赌博活动。

(五)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

(六)不得在一切场所开办营业性有奖或带有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活动。

(七)不得经营非法出版、复制、进口的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非法制作的电视节目制品。

(八)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

(九)不得利用文化经营服务项目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经营服务者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经营服务者应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注重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保卫部门的安全管理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校园文化市场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校园文化市场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校园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校园文化市场监督检查机构由宣传部、学工部(处)、校工会、校团委、保卫部(处)、后勤处等部门人员组成,由学校文化主管部门牵头。

第十三条 校园文化市场监督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校园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代表同级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对文化经营服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维护校园文化市场秩序。

(三)对文化经营服务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和上级文化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四) 建立文化经营服务单位行为档案,对其进行考核。

(五) 具体落实文化主管部门对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文化经营服务场所实施管理,必须两人以上并持有相关证件。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对于遵守本办法的经营服务者,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丰富师生文化生活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检举、揭发和查处违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文化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未经同意擅自从事文化经营服务活动的,由学校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拒不停业的由学校文化主管部门配合地方相关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情节严重的没收经营所得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第十六条处罚:

(一) 擅自经营未公开发行的影片和音像制品。

(二) 在文化艺术培训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艺演出、展览经营活动中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在非节假日向中小学生开放营业性台球室、电子游戏室和上网服务。

(四)出版、印刷、批发和零售非法出版物。

(五)对外销售内部图书、报刊和资料。

(六)未经批准经营制作、复制广播电视节目制品。

(七)发行、销售、出租和播出非法制作、复制的电视节目制品。

(八)销售或使用国家明令查禁的文化娱乐用品。

(九)利用文化娱乐场所或文化娱乐器具进行赌博活动。

(十) 制作、翻印、销售、出租或播放反动、淫秽、封建迷信以及有损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十一)拒绝、阻碍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它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文化主管部门”为西华大学党委宣传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