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华 大 学

学生考试与考查管理规定(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与考查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西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与考查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考试与考查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了解其掌握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通过考试与考查结果分析,了解教师的教学效果,调动教师主动参与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的热情,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

第一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考试与考查工作在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 依 照 本规定和 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院 ( 直属系 ) 由分管教学 的 院长(主任) 依 照 本规定、 教学计划 及相 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院(直属系)分管教学的院长(主任)要亲自抓好考试与考查工作的各个环节,尤其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传达和宣讲考试有关文件,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 院 ( 直 属系 ) 领导考务工作会。结合 本院 ( 直属系 ) 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落实有关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会后要传达到管理学生工作的教师(辅导员、导师)。

    (二) 任课教师和监考 教师会。研究布置有 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命题、监考、巡视、试卷的评阅和成绩的评定与管理等。

    (三) 学生动员会 。强调复习、考试的目的、要 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的品格和作风。

第二章 考试与考查及命题

    第七条 凡教学计划中规定应考试的课程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可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方式进行。除教考分离课程必须采取闭卷笔试外,其它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系(教研室)确定,并报院 ( 直属系 ) 分管教学的院长(主任)批准。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考查课程,可以采用以考试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以学生提交的论文(设计)、作品、读书报告、实验报告、研究成果等作为该课程考查成绩评定的依据。但院 ( 直属系 ) 必须制定与之相配套的管理与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考试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应重点考查学生基础知识、基础理论的掌握程度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

    凡公共必修课和两个以上教学班由不同教师讲授的同一门课程,应由系(教研室)统一命题;有试题库、试卷库的课程,原则上应从试题库、试卷库抽题考试。其它课程由任课教师命题;所有试题均须由系(教研室)主任审定并报院(直属系)分管院长(主任)批准后使用。 各门课程应至少拟定出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 A 、 B 两套试题( A 、 B 两套试题不得有重复题目),供考试抽取使 用。

    第三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九条 考试、考查的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分,满 60 分者为合格。

    第十条 凡实行考试的课程,该课程的总成绩可由学生的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实验成绩和课程考试成绩构成。平时成绩和实验成绩的总和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为不超过 30 %(其中实验成绩原则上按实验学时与课程总学时的比例记入,但所 占课程总成绩 的比例为不超过 30 %);课程考试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不低于 70 %。 平时成绩、实验成绩、课程考试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具体比例由课程所属系(教研室)集体讨论确定,并报分管院长(主任)审批后执行。

    未采用考试方式的考查课程,其成绩可依据学生提交的论文(设计)、作品、读书报告、实验报告、研究成果等的水平、质量、难度、创新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作为该课程的总成绩。

    阅卷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做到准确、公正、科学。综合评定的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第十一条 经申请批准缓考者,原则上参加下学期初组织的免费补考,其成绩视为正考成绩;所有补考成绩均可作为该门课程的总成绩;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的应视为旷考,凡认定为旷考者,该门课程的总成绩以零分记,同时无免费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 各院 ( 直属系 ) 在考试完成后应及时组织教师阅卷,属全校性教考分离和集中阅卷的统考课程应在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同时任课教师负责将成绩单签名后交开课院 ( 直属系 ) 办公室和教学运行科各一份,并完成学生成绩的网上录入。其余课程应在三天内完成上述成绩的评定、报送及录入工作。

    第十三条 考试与考查成绩不张贴公布,学生可通过计算机网络查询自己的成绩。学生成绩及其排名由所在院(直属系)教务员(教学秘书)、辅导员及任课教师、学生工作干部、院(直属系)领导及相关评审组织掌握。

    第十四条 原始成绩档案应由院(直属系)办公室严格管理,不得遗失,不得涂改,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

    第十五条 由于漏报或经学生申请查分,确需补报或更正成绩的,必须由任课教师写出书面情况,经教师所在院 ( 直属系 ) 分管教学的院长(主任)核实并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补报和更正成绩。对经学生申请查分更正成绩的,应同时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无论查分后成绩高低均以所查分数为准),并由任课教师在更正处签字。

    第十六条 阅卷教师要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员(教学秘书)要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不得无原则地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

教务处在每学期开学后将组织人员对各院 ( 直属系 ) 上一学期的已阅试卷进行抽查,以监督其评分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如发现有违规行为者,将对责任人按《西华大学教学(管理)违规及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考务工作

    第十七条 考试时间:

    (一) 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长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在十四周以前结束的课程或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考试的课程,在征得教务处同意后,由各学院(直属系)自行安排。

    (二) 考试原则上安排在每日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各 110 (外语 120 )分钟。

    (三) 考试的具体日期,属考试中心统一安排的集中考试,由考试中心确定;由各院 ( 直属系 ) 组织的考试,由任课教师到教学运行科协调后 确 定。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四) 不进行考试的考查课程,其考查的时间可依据教学进度由系(教研室)确定,但原则上不能安排在期末的最后两周。

    第十八条 考场安排:

    考场安排应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应满足考生隔位就坐的原则,属期末最后两周安排的考试,由考试中心统一安排,在其他时间进行的考试由教学运行科安排。考场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九条 监考与巡视:

    (一) 所有考试和考场都要安排人员负责监考和巡视。原则上任课教师任主监考。一般情况下,考生在 30 - 60 人的考场,应有 2 人监考, 61 - 90 人的考场,须有 3 - 4 人监考, 91 人以上的考场,须有 4 人以上监考。

    (二) 公共课和多个院 ( 直属系 ) 学生合上的课程,除开课院 ( 直属系 ) 任课教师和教师外,有考生的院 ( 直属系 ) 应安排人员参与监考和巡视。各院 ( 直属系 ) 分管教学的院长(主任)负责人员安排并通过院 ( 直属系 ) 办公室向监考和巡视人员发出书面监考和巡视通知,明确其监考和巡视任务。

    (三) 教务处和各院 ( 直属系 ) 领导要到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

    第二十条 试卷管理 :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试卷的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院(直属系)应重视对试卷的规范管理。

    (一) 试题或试卷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考试中心要在临考前一周内完成试卷的印制密封。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

    (二) 各院 ( 直属系 ) 要作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

    (三) 考试后试题应 随试卷收回。评阅后的试卷不 发给学生,应交开课院 ( 直属系 ) 办公室登记封存,存期 4 年。

    (四) 各院 ( 直属系 ) 分管教学的院长(主任)应安排专门教师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的情况,抽查人员应及时写出抽查情况,经分管教学的院长(主任)审阅后送开课院(直属系)资料室存档。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考试或考查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核查分数。核查分数须在考试或考查结束后的两周内(期末进行的考试或考查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向本院 ( 直属系 ) 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教学的院长(主任)批准,方可由有关任课教师和教务员(教学秘书) 安排 在开课院(直属系)办公室核查分数。对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试和超过规定期限的申 请 ,不予受理查分。

第五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作好考试的一切准备工作,提前 20 分钟到达考场。开考前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已带入的书包、讲义、笔记、手机等通讯设备、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物品放在指定地方,检查学生隔位就坐或按指定位置就坐情况,并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熟悉学校有关考试纪律并严格执行,在监考过程中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手机必须关机;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试题,不得给学生暗示答案。

    第二十四条 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考试正式开始 30 分钟后到达的考生,不允许其进入考场。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终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违纪、作弊物证,责成其写出违纪、作弊情况和检查,并令其退出考场。认真核对考生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和试卷上填写的考生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如有不符,应当即认定,并责成其写出原因和检查,并令其退出考场。

    第二十五条 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如实填写《西华大学考场记录表》,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有明确记载和认定。

    第二十六条 各院(直属系)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主任)负责组织本院 ( 直属系 ) 巡视小组,检查本院 ( 直属系 ) 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教务处要组织专门的巡视检查组,对所有考场进行巡视检查。

第六章 考场纪律

    第二十七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坐或按指定位置就坐;将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放在桌面上,无有效身份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考试正式开始 30 分钟后到达的考生和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 60 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 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 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二十八条 考生的试卷、答卷、草稿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并在考试结束时一齐收回。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清楚,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不得故意损坏试卷、答卷、草稿等考试用纸,也不准将试卷、答卷、草稿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第二十九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及纸张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等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手机等通讯设备、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物品不准带入考场,已带入的,要关闭电源并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某些考试课程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以使用普通计算器,但需在《西华大学课程考试试卷审核表》上注明。

    第三十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应认真、诚实 地 在规定的时间内 独立 完成答卷。如有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处理。不得吸烟,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偷看书、笔记、讲义等,不得抄袭,不得以任何方式夹带和传递纸条,不得借用计算器,不得请人代考和代他人考试,不得偷看他人试卷和给他人看自己答卷,不得拖延交卷时间。

第七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

    第三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 未在规定的座位或指定的位置就坐参加考试者;

    (二) 携带 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 指定位置者;

    (三) 自带答题纸张或草稿纸张(空白)者;

    (四)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第三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按零分记载:

    (一)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二) 在考场或考场附近高声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三)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四)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五)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六) 考试开始后虽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关机但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第三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按零分记载:

    (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二) 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的或在开考前发现桌面上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三) 传、接物品或者试卷、答卷、草稿纸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者;

    (四)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五) 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上厕所后回考场时带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者;

    (六) 考试开始后未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关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七)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第三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按零分记载:

    (一)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二) 在答卷 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 姓名、考号等信息 者 ;

    (三) 请他人代替参加考试者;

    (四) 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五)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手机等通讯设备内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者;

    (六) 组织作弊者。

    第三十五条 在校期间考试第二次作弊者,除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且按零分记载外,并按考试严重作弊论处。

    第三十六条 教师或教学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后或在其他情况下发现考生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者 , 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按零分记载。

    第三十七条 教师或教学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后或在其他情况下发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相关考生为考试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按零分记载:

    (一)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者 ;

    (二)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者 。

    第三十八条 平时作业、论文有剽窃行为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该平时作业、论文成绩无效,按零分记载。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 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无效,按零分记载。

    第四十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按考试严重违纪处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按零分记载;以威胁、要挟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除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且按零分记载外,并按考试严重作弊论处。

    第四十一条 如考生同时有违反上述违纪、作弊认定中的两条及两条以上行为的,则按其中最重的一条认定。

    第四十二条 凡在考试中因违反考试纪律其成绩记为无效,经教育确有悔改且表现较好者,可向本院(直属系)和相关院 ( 直属系 ) 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直属系)分管教学的院长(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给予该门课程重复学习的机会。

第八章 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四十三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 应 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主监考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西华大学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并责成违纪、作弊学生写出书面检查,主监考和监考教师在《西华大学考场记录表》上共同签名后,连同试卷和证物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学校考试中心,同时填写《西华大学违反考试纪律记录表》。学校考试中心汇总后将有关材料分别转送学生所在院(直属系)、学生工作部 ( 处 ) 、教务处。

    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视人员也 应 在《西华大学考场巡视员检查记录表》上如实记录。

    教师在评卷或其它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连同证物)报告学校考试中心。

    第四十四条 违纪、作弊的处分及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处理决定的告知、归档及申诉等按照《西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考试纪律的,应严格按照《西华大学教学(管理)违规及事故处理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第七章(违纪、作弊的认定)同时适用于国家、省级组织的各类考试,国家、省级组织的各类考试的其他要求按国家、省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 开始 实施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