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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大学学生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西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含独立学院学生)。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
第三条
先进集体
(一)校级先进班集体
(二)院(直属系)级先进班集体
第四条
先进个人
(一)学生奖学金
1、
一等奖学金(校级优秀三好学生)
2、
二等奖学金(校级三好学生)
3、
三等奖学金(院(直属系)级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1、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2、
院(直属系)级优秀学生干部
(三)优秀毕业生
1、
省级优秀毕业生
2、
校级优秀毕业生
3、
院(直属系)优秀毕业生
第五条
单项奖
(一)
科技竞赛奖
(二)
创新创业奖
(三)
精神文明奖
(四)
公益活动先进奖
(五)
自立自强奖
(六)文艺竞赛奖
第六条
政府、企业和其它奖(助)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四川省贫困大学生奖学金
(三)国防奖学金
(四)乐山—菲尼克斯奖学金
(五)广州助学金
(六)刘永行奖学金
(七)重庆校友会阳光奖学金
(八)永盛奖学金
(九)永盛助学金
第三章
先进班集体的评定
第七条
评选条件
(一)积极上进,思想作风好。集体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党、团组织生活与班会活动,积极要求上进,在校风学风建设中成绩显著。
(二)文明礼貌,班风好。有较强的班、团支委,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联系群众,有热心为同学服务的精神,在各项工作中起好模范带头作用。能及时、主动地向学校、院(直属系)有关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反映同学的学习、思想状况和要求,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集体成员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文明礼貌、尊师爱校、爱护公物、团结互助、积极参加各种健康的科技、文体活动,集体成员在学年内无处分纪录。
(三)学习勤奋,学风好。集体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在实习、实验等实践性环节中严肃认真。集体成员学业成绩优良率达80%以上,三、四年级全班学生计算机过级率在90%以上,并在同年级中名列前茅。
(四)积极锻炼身体,习惯好。能坚持正常的作息制度,不睡懒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集体成员国家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在98%以上。努力做好环境、寝室和个人卫生,养成不乱泼污水,不乱扔废弃物的好习惯。集体成员寝室卫生优良率达80%以上。
第八条 评选办法
校级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院(直属系)各班在自评的基础上依据校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由辅导员、班主任进行评选,经审查后提出推荐名单并提供先进事迹推荐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九条
评选比例
(一)校级先进班集体按全院(直属系)班级总数的5%评定;院(直属系)级先进班集体按全院(直属系)班级总数的5%评定。
(二)院(直属系)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参照校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和办法执行。确定名单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四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条
评定条件
(一)德育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道德品质优秀,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德育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17分以上。
(二)智育条件(分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和未实行学分制的学生):
主要依据该生当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来评定其学习质量,其计算表达方式:

平均学分绩点=
(三)体育条件
认真上好体育课和其它课外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合格。
(四)其它条件
参加《挑战杯》、《电子设计竞赛》、《
机械创新大赛》、《数学建摸竞赛》以及与之相等的比赛,获得全国大奖的学生,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时上升一档,获得省级奖的学生优先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
实行学分制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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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学金(校级优秀三好学生) |
二等奖学金(校级三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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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学金(院(直属系)级三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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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 |
19分以上 |
18分以上 |
17分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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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育(平均学分绩点) |
3.5以上 |
3.2以上 |
2.8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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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未实行学分制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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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学金(校级优秀三好学生) |
二等奖学金(校级三好学生) |
三等奖学金(院(直属系)级三好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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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 |
19分以上 |
18分以上 |
17分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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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育(平均成绩) |
90分以上 |
85分以上 |
80分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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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第十一条 评定比例和金额
评定比例为一等奖学金(校级优秀三好学生)3%,学校发给奖学金1200元/生•年;二等奖学金(校级三好学生)8%,学校发给奖学金800元/生•年;三等奖学金(院(直属系)级三好学生)14%,学校发给奖学金600元/生•年。
第十二条 评定办法及比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以年级为单位。每学期开学3周内在院(直属系)党总支领导下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牵头,召开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会议,根据学生前一学期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严格按照评选比例、名额和奖学金等级,确定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在院(直属系)张榜公示,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各院(直属系)在学期开学后第4周内将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二)对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学校发给奖金,颁发获奖证书,其荣誉材料《优秀学生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一)该学期内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该学期内,有课程重修者。
(三)该学期内,有课程或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者。
第五章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
第十四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要求进步,组织观念强,道德品质优良。
(二)热心社会工作,积极承担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工作积极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
(三)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在同学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四)敢于坚持原则,勇于支持好人好事,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五)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校级不低于2.8分;院(直属系)级优秀学生干部不低于2.5分,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17分以上。
(六)同等条件下在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中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
第十五条
评选办法
(一)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各学院(直属系)在听取辅导员、班主任和广大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优秀学生干部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二)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学校发给奖金或奖品,颁发《优秀学生干部》证书,其荣誉材料《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院(直属系)优秀学生干部参照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确定,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六条 评选比例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按院(直属系)总人数的2%评定;院(直属系)级优秀学生干部按院(直属系)级总人数的4%评定。
第六章
优秀毕业生的评定
第十七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能模范地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树新风活动。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在校期间学习勤奋,刻苦钻研,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均无正考不及格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限选课)。同时,将获奖情况折算成分数(一次一等奖学金计2.5分,一次二等奖学金计2.0分,一次三等奖学金计1.2分,分别累加),本科生总计得分应大于或等于8.0分,并获得学位证、毕业证;专科生总计得分应大于或等于6.0分,并获得毕业证。
(三)在校期间表现突出,曾获得的“省级优秀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对应一等奖学金;校级“十佳团干”、“十佳团员”等荣誉称号,对应二等奖学金。
(四)在校期间,曾被授予的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对应三等奖学金,且最多只计三次。
(五)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身体健康。
(六)正确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服从国家分配,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
(七)同等条件下,在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中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
(八)院(直属系)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参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 评选比例
省级优秀毕业生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评定;校级优秀毕业生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评定;院(直属系)级优秀毕业生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评定。
第十九条 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每届评定一次,评选工作要严格掌握标准,保证质量。各院(直属系)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在听取任课教师和广大同学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
(二)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入围人选中产生,省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经张榜公示通过后,校级优秀毕业生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省级优秀毕业生报省教育厅批准。
(三)评选出的省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分别由省教育厅和学校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由学校发给奖金或奖品,其荣誉材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院(直属系)级优秀毕业生参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确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七章
单项奖
第二十条
科技竞赛奖
对参加国家、省级数学建模、电子设计、创新设计、“挑战杯”等各种科技竞赛,获省及其以上奖励者,学校发给奖金或奖品,颁发《科技竞赛》奖证书,其荣誉材料《科技竞赛奖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创业奖
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对获得国家专利权和科研成果获奖及专利成果获奖,或撰写论文在国家一级核心期刊发表者,学校发给奖金或奖品,颁发《创新创业》奖证书,其荣誉材料《创新创业奖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精神文明奖
对维护国家、集体利益,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长期坚持做好人好事、道德品质高尚;有突出表现和事迹者,由院(直属系)提出推荐名单和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学校发给奖金或奖品,颁发《精神文明》奖证书,其荣誉材料《精神文明奖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公益活动先进奖
每学年评选一次。对在思想性、教育性、知识性和趣味性的各种社会公益性活动中,思想品德表现好,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其学年学分绩点2.0分以上(非学分制学生年平均成绩75分以上),乐于奉献的学生骨干。学校发给奖金或奖品,颁发《公益活动先进》奖证书,其荣誉材料《公益活动先进奖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自立自强奖
每学年评选一次。利用业余时间,在勤工助学各项活动中,工作积极,责任心强,保质保量,以诚实的劳动圆满完成定额有偿劳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个人。学校发给奖金或奖品,颁发《自强自立》奖证书,其荣誉材料《自强自立奖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文艺竞赛奖
参加省(市)及其以上单位主办的文化艺术文艺比赛,成绩突出获得名次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学校发给奖金或奖品,颁发《文艺竞赛》奖证书,其荣誉材料《文艺竞赛奖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政府、企业及其它奖(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
(一)评定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无不良嗜好,未在校外租房住宿;
3、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连续两学期均获院(直属系)级三好学生以上荣誉称号;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4、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衣着朴素;
5、
身体健康。
(二)国家奖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奖学金是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三)评定金额
国家奖学金分为二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标准:6000元/生•年,二等奖学金标准:4000元/生•年。
(四)评定人数
国家奖学金奖励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贫困大学生奖学金
(一)评定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无不良嗜好,未在校外租房住宿;
3、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连续两学期均获院(直属系)级三好学生以上荣誉称号;
4、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衣着朴素;
5、
身体健康。
(二)评定对象
省奖学金是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三)评定办法
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评定条件,由各院(直属系)确定获奖候选人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经公示通过后报教育厅批准。
(四)评定金额
省奖学金分为二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标准:4000元/生•年,二等奖学金标准:3000元/生•年。
(五)评定人数
省奖学金评定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第二十八条
国防奖学金
(一)评定对象
经批准成为国防生,并由高校、选培办和学生三方签订了《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的学生。
(二)国防奖学金的标准及用途
国防奖学金的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其中,3000元为学杂费,由军队与学校直接结算,计入学生缴纳学杂费总额,不足部分由学生补齐;2000元为生活补助费(每年按10个月计,每月200元,寒暑假所在月不发放)。
第二十九条
乐山—菲尼克斯奖学金
(一)评定条件和办法
“乐山--菲尼克斯”奖学金评选条件对应于我校校级优秀三好学生标准和办法评定。
(二)评定名额及金额
全校共计50名,每年每生1000元,分两次发放。
(三)“乐山--菲尼克斯”奖学金是根据我校与乐山—菲尼克斯公司的协议,由乐山—菲尼克斯公司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从2002年9月至2006年9月的五年时间内,每年向我校提供人民币5万元的奖学金(共计25万元),并于每年的十月和第二年的三月份分两次发放。
第三十条
广州助学金
(一)受助人的条件
1、
受资助人须符合下列范围条件之一:
从阿坝、甘孜、凉山“三州”和乐山市峨边县、马边县,绵阳市北川县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入普通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大学生;
从绵阳市平武县,攀枝花市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乐山市金口河区,雅安市石棉县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入普通高校就读的少数民族全日制大学生;
当年毕业的大学生不纳入评选资助范围。
2、
受资助人须家庭经济困难,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尚在四川民族地区。必须附由学生就读院(直属系)和父母所在乡村或街道出具的证明材料。
3、
受资助人须品行良好、学习努力、无不良嗜好、未受纪律处分。必须附由学生就读院(直属系)出具该生的品德表现证明材料。
4、
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学生应优先。
(二)评选程序
1、
提出申请:
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直属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附父母所在乡村或街道的关于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于4月5日前交到所在院总支。(书面申请材料必须用钢笔书写。)
2、
初审推荐:
学生申请材料由各院(直属系)总支负责初审,包括学生填写的《“广州助学金”200_-200_年度资助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及所附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条件人选的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奖学金管理科。
(三)资助标准和名额
1、
资助标准:每年每生2000元。
2、
资助名额:每年由教育基金会最终确定。
(四)资助金发放
为保证资助金用于助学,原则上由学生工作部(处)奖学金管理科与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9月开学时发到受助学生手中用于缴纳学杂费或按月发给受助学生做生活费。
第三十一条
刘永行奖学金
(一)评定对象
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含进修、夜大及各种短训班学生)。
(二)名额及金额
全校每学期评50名,每年评100名,每生每期400元。
(三)评定办法
该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在德、智、体综合测评的基础上,各院(直属系)在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中,由各院(直属系)推荐,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经刘永行奖学金评定小组审查评定。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定奖学金
1、
在评定的上学期受学校通报批评或处分的学生;
2、
在评定的上学期有旷课、未参加班集体活动的学生;
3、
获奖的学生一学期内受通报批评者,退回奖学金的一半;受警告(包括警告)以上处分者,退回全部奖金。
第三十二条
重庆校友会阳光奖学金
(一)评定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包括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本科生、专科生
等)。
(二)名额及金额
每学年评定50名,每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评定办法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优秀;
2、
学习成绩优秀,实行学分制本科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5分以上,未实
行学分制的学生学年平均成绩90分以上;
3、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奖学金评定:
1、
该学年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2、
该学年内有课程重修者;
3、
有不良嗜好者。
(五)评定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实行校、院(直属系)两级公示制。
(六)评定程序
1、
凡具备条件的在校生,可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三周内向各学院(直属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格。
2、
各学院(直属系)在上报推荐名单时,须首先在学院内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推荐学生名单、学年课程成绩、申请推荐表等材料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五周内报学生工作部(处),经审核后,在全校公示初选人员名单。
3、
初选名单公示一周后,经学校批准,颁发该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永盛奖学金
(一)评选对象
西华大学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风力发电方向)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评选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质优秀,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2、
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科技学术活动、社会实践和争优创先活动;
3、
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身体健康;
4、
顺利通过国家或学校对大学生要求的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
5、
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6以上;
6、
对参加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在全国、全省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评选人数
每学年评选人数为150人,电气信息学院学生占50名,其余名额再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到各学院。
(四)奖励金额与等级
1、
本奖学金奖励总额为10万元/年。
2、
本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其中:一等奖学金1000元/年生,共计20名;
二等奖学金800元/年生,共计50名;
三等奖学金500元/年生,共计80名。
(五)评选方式
1、
每学年9月份开学后,由各学院根据学校所分配名额进行等额评选,报学校审核;
2、
由学校将评选结果上报永盛基金专家委员会,经永盛基金专家委员会审核后提出意见,报永盛基金理事会批准。
(六)奖学金发放
奖学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用作生活费或交学费。
第三十四条
永盛助学金
(一)评选对象
西华大学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风力发电方向)全体学生。
(二)评选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质优秀,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2、
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专研;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科技学术活动、社会实践和争优创先活动;
3、
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身体健康。
(三)评选人数
评选人数根据就读于该专业(或专业方向)的学生人数来确定。
(四)资助金额
1、
对于就读于该专业的学生,资助金额为1000元/年·生;
2、
就读于该专业,且毕业后愿意前往内蒙古永盛再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创业的学生(以签订书面协议为依据),资助金额为5000元/年·生;
3、
以上两种资助方式不能重复享受。
(五)评选方式
每年9月份开学后,由学校负责统一上报永盛基金专家委员会,经永盛基金专家委员会审核后提出意见,报永盛基金理事会批准。
(六)助学金发放
助学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用作生活费或交学费。
(七)补充规定
1、
就读于该专业的学生和就读于该专业且在毕业后愿意前往内蒙古永盛再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创业的学生(以签订书面协议为依据),如果在校学习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的,除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必须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资助金,并交纳一定的赔偿金。
2、
就读于该专业且在毕业后愿意前往内蒙古永盛再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就业的学生(以签订书面协议为依据),如果在毕业后单方面毁约,拒绝前往内蒙古永盛再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就业,则该公司有权要求学生按资助金的双倍进行赔偿。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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